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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O7年重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要点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时间:2007年2月27日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根据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围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的城镇发展观,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杜绝随意更改或调整规划的问题;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和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改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我市2007年度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目标是:                    

(一)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改善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加强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结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190号令)的实施,进一步健全业务办公会制度和业务审批信息系统运行制度,规范规划系统行政审批行为。

(四)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各区县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好经验、好做法。

三、工作内容

(一)继续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1、继续开展监督检查。上半年将继续开展监督检查,拟定抽检10个区县,在开展监督检查中,主要监督检查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程序的情况;要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监察文书,对发现地方各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督促整改。

2、抓好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专项整治工作。认真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开展都市区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2006]71号)精神,加强都市区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的拆除,重点是重庆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737平方公里)内城市建成区的周边区域。12月为清理核查阶段,35月为组织拆除阶段,6月为检查验收阶段。

3、加强市人民政府对中梁山、缙云山、铜锣山(简称“三山”)划禁和管制办法的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管制工作的部门分工,切实加强禁建区和控建区保护,严格实施“三山”规划管制办法。市效能监察办将对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三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4、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关于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查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擅自修编、调整规划,规划行政许可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查处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把查处典型案件,实行责任追究贯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整个工作过程中。

5认真贯彻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强化规划调控作用,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区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落实近两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以及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

(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1、坚持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原则,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编制的主体和审批程序,不断扩大城乡规划的社会参与度;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总体规划,严格控制规划调整,进一步明确规划调整审批程序,规范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

2、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按照《重庆市规划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要求,不断推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各区县规划委员会制度,结合换届,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和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规划委员会对城乡规划和城乡发展战略的决策、咨询作用;健全规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二是督促《决定》要求的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完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机制建设。三是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实行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责任制度,建立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的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

3、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落实城乡规划督察员机构、人员,拟定督察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工作任务等制度。下半年正式向各区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对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规划强制性内容、重大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督察。

4、完善区县目标考核机制。认真研究、完善自今年起由市人民政府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建设。

5、做好规划立法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修订《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出台《重庆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二是进一步贯彻执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划环节主协办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抓好试点区县的示范工作,推进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6、继续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各区县要继续完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围绕改善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市规划局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有关要求,对市政府再一次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后,加强对各区县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搞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和表彰

1、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考核机制。依据建设部、监察部效能监察办公室的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全市各区县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考核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

2、召开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大会。总结两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对两年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3、认真参加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

四、工作方式

1、加强调查研究。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新工作、新课题,工作中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全面掌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特别是要针对招商引资中的违反规划行为、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行为等影响经济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找准原因,制定对策。

2、继续开展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方式。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紧紧围绕行政效能监察的两个着眼点(即一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看是不是有效率),突出工作重点,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入手,扎扎实实地搞好监督检查。在开展监督检查中,主要是监督检查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程序的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率、效果情况;要充分运用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等法定监察文书,对发现地方各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职、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效率低下等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督促整改。同时在监督检查中,要注意与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应。

3、查处典型案件。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各级规划部门、监察机关要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行政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特别是要重点查处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落实科学发展观,不顾实际,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随意改变城乡规划的行为;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查处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把查处典型案件,实行责任追究贯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整个工作过程中。

4、建立长效机制。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过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认真查找城乡规划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巩固效能监察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集中精力和时间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此项工作。要注重学习探索,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依法依规实施效能监察。要注意借鉴有关效能监察和政府机关效能建设的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律,不断创新效能监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监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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